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贷款购房。其中,公积金贷款因其低利率、贷款额度高等优势,成为许多购房者的首选。公积金贷款并非万能,组合贷款的出现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选择。本文将针对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比例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购房者合理规划,轻松实现购房梦。
一、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概述
1. 定义
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将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贷款方式。购房者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以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满足购房需求。
2. 优势
(1)贷款额度高: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额度相加,提高贷款总额,满足购房者的需求。
(2)利率低: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可以降低整体贷款利率,减轻购房者的还款压力。
(3)还款方式灵活: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
二、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比例解析
1. 公积金贷款比例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可申请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80%的公积金贷款。对于购买二套住房,最高贷款比例可降至60%。
2. 商业贷款比例
商业贷款比例没有固定的规定,主要取决于银行的具体政策。一般来说,商业贷款比例在50%-70%之间。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银行政策选择合适的贷款比例。
3. 组合贷款比例
组合贷款比例是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比例之和。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组合贷款比例最高可达100%。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银行政策,合理搭配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比例。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公积金组合贷款比例
1. 购房者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比例。若收入稳定,还款能力较强,可选择较高的贷款比例;若收入不稳定,还款能力较弱,应选择较低的贷款比例。
2. 考虑房屋总价和贷款额度。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达房屋总价80%,商业贷款最高可达房屋总价70%。购房者应根据自身购房需求,合理搭配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额度。
3. 关注银行政策。不同银行对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政策有所不同,购房者应提前了解银行政策,选择合适的贷款比例。
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比例的合理规划,有助于购房者减轻还款压力,实现购房梦。购房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银行政策,选择合适的贷款比例,确保贷款安全、顺利。购房者还需关注房地产市场动态,合理调整购房策略,实现财富增值。
一、苏州二套公积金组合贷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
二、本人公积金每月个人加公司一起交440,打算在苏州买房,想...
吴江区公积金的政策如下:
第四章贷款
第二十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苏房金规〔2013〕1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均衡平稳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和互助功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期限,调整为十二个月以上。
市区管理部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其他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政策要点
一、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来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二、借款申请人应在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三、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对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单身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四、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米(含)以内或为保障性住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套型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上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
五、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首期付款不少于房价的50%,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50%;已办理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停止受理。
回答:应交满12个月公积金,一个人贷款最高30万。
三、第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额度和利率说明解释
公积金贷款项目不仅仅可以用在日常一些大事件的借款服务中,而且对于有意向购置房产,但是一时无法凑齐全款的朋友而言,选择公积金住房贷款也是不错的建议,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举例的就是相关方面的问题以及旗下对应的细致解答了,主要包括第二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以及利息和利率方面的说明解释,由此可以得知第二套房因为本身角色的特殊性,所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应该结合实际具体加以分析。
一、第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一、第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是:?
1、第二套房界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申请房贷,将视为第二套房。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只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在各个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没有住房贷款业务正在发生,并符合其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批准。
2、购房者只要不欠银行房贷(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如果您的第一套房贷款尚未结清,您将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额度和利率是多少
二、额度和利率是多少现在公积金五年以上的利率是3.87%,比商业贷款七折优惠利率4.158%还优惠,可以为借款人省下不少利息,“伟嘉安捷”理财师曹鑫平给借款人算了一笔账,以贷款额50万20年期计算,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每月可节省75.93元,总计可节省利息18223.21元。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均不一致,所以具体情况应以借款人所在地公积金中心为准!
三、案例说明
三、案例说明举例:王女士已用公积金贷款购置第一套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短时期内有提前还贷的打算,目前准备购置第二套房产。她个人拟出三套贷款方案,想请融360帮她参谋一下:
方案一:还清第一套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仍使用公积金贷款;
方案二:第二套房干脆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担心利率不会下浮;
方案三:还清第一套公积金贷款,第二套房使用组合贷;
对于这三套方案,融360给出专业建议:
目前,银监会对二套房贷的政策是首付必须要六成,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各家商业银行的风险自行调控。像王女士这样需要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借款人,就她拟出的这三套贷款方案,业内人士分析如下:
指导意见:
方案一:公积金贷款较为适用第二套住房。
从公积金贷款政策来看,如借款人第一套住房使用公积金,在尚未还清前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只有在还清前一套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同时不会被认为第二套房产,仍会视为首套住房按其政策操作,首付20%,利率为基准利率。
方案二:再次贷款如选择商贷,势必会算做二套。
现在银监会对二套房贷政策还是较严格要求的,根据“07.9.27”政策及“07.12.11”补充通知规定,借款人首套住房不论是用公积金还是商贷,只要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该借款人曾经贷过款,那么再次贷款买房就会算做二套房。“伟嘉安捷”指出,只不过现在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利率是可以下浮的,如果借款人首套住房能够按时还款,再次贷款的利率几乎接近于首套住房的贷款利率。相较与以前政策利率必须上浮1.1倍,对于借款人来说已经有很大优惠了。
方案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使还清,使用组合贷仍避不掉二套。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比例
组合贷是借款人一部分贷款用公积金,另一部分用商贷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比较好算帐,结清后再贷款仍是首套政策,而商贷比较麻烦即使借款人结清贷款,也避免不掉二套限制。这样算下来,组合贷款对借款人是很不划算的,再加上初审、批贷、放贷的速度较慢。
从这三套方案来看,借款人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清零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这个方案是最适用二套房的,相对比较划算。用公积金贷款能省下不少钱。
上文我们为大家举例的是关于公积金贷款对于购置房产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麻烦方面的详尽细致解答,由此可以得知在购置第二套房产的时候,出于多个角度的分析,所以我们应该结合实际进行了解,必要的时候就可以参考上文之类的知识,结合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给出的说明文字来详细细致了解学习,除此之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小编还建议大家可以及时关注公积金贷款方面的变动,将费用和成本降到最低。
四、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多少
你的情况属于二套房。在二套房的情况下,购房房产并且需要贷款的首付不能低于50%;而且二套房的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的1.1倍。在三套房及以上的情况下,购房房产的银行根据款;超级经纪人网为你解答
一、苏州购买首套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可以贷款多少万
首付/贷款金额需要看当地政策以及评估公司的评估决定,您可以先问下公积金管理中心,您的公积金最多可以贷款的额度,剩下的,申请银行贷款。
二、苏州公积金每月交800可以贷多少?
一般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为公积金余额的10倍到20倍不等。正常情况来说,800元公积金余额能贷到的余额在8000元到16000元之间。但是国家有另外规定,公积金余额不满10000元的,贷款是按照10000元计算。就算公积金余额只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比例有800元,但实际上也是按照10000元计算的,能贷款的金额大约在100000元到200000元之间。
三、苏州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最多能贷多少
您好,可以办理39万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很低,即使您全部办理60万的商业贷款,年薪8万也是可以办理及符合还款条件的。
四、苏州购买首套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可以贷款多少万
您好,可以的。具体办理流程可以咨询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组合贷款的申请:
申请组合贷款,初审手续与公积金贷款相同;
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其它手续时,要按照银行要求填写办理有关手续;
两部分贷款审批完成后,同时由银行拨付到售房单位帐户;
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和还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执行不同的利率。
1.公积金贷款
放款速度:2
贷款额度:各地的要求不同,详细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北京地区个人最高可贷120万元,在上海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首套房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广州公积金贷款个人额度最高为60万元,深圳市公积金贷款
贷款利率:5年以下2.75%,5年以上3.25%
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期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首以下首付20%
贷款要求:以北京为例
(一)购政策性住房的借款:
1.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
2.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金
3.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
(二)购非政策性住房:
1.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各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不同,详情请咨
2、商业贷款
放款速度:办理商业按揭贷款时,从将产权证交给银行办理抵押到银行放款差不多需要2周时间,不同银行的进度可能会有不同。
贷款额度:可贷额度=家庭月收入减去生活费用等开支后的还款能力/相应贷款年限的每万元月还款额
例如:月收入1万元,月生活开支3000,贷款20年,按基准利率4.90%,用融
贷款1万元的月还款额
可贷款额度=(10000-39万元
贷款利率:当前基准利率为4.9%
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首付金额:房屋总价的30%
贷款要求: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一般是大于等于所
3、组合贷款
放款速度:2-3个月以上
贷款额度:比如房屋总价100万,要贷款70万,但是公积金最高额度只有50万,那么剩余20万可以选择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总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70万
贷款利率:所贷款项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照商业贷款期限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
首付金额:按照商业贷款的首付30%缴纳
贷款要求: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申请要求,一般是在个人贷款超过当地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的最高上限才使用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2014年12月25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房金〔2014〕13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8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第八条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提供以下两种计算方法,由借款申请人选择:
(一)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二)按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2.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二)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三)选择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所述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阁楼价款、精装修金额。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住房所需价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申请人发放。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借款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担保方式:
(一)有价证券(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受托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
(二)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个人账户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
(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借款申请人选择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交付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人选择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由分支机构办理相应个人账户的冻结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申请人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房源管理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并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在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办理楼盘备案手续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
(三)设计、施工、销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许可;
(四)施工进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楼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楼盘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及复印件;
(四)楼盘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筹资情况说明;
(五)楼盘项目总平面图;
(六)现房销售的楼盘在申请备案时,须提供《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申请备案楼盘进行调查审核:
(一)准予备案的,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当地担保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对申请备案楼盘进行现场踏勘,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不予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将申请资料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备案楼盘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止备案: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的;
(二)出具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
(三)对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购房价格的优惠与商业银行贷款不一致的;
(四)备案通过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
(五)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六)楼盘项目已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章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分支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
1.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2.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自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
(三)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2.已竣工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五条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为不同分支机构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住房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
第二十六条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单身声明。根据所购住房类型,另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
3.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住房不需提供);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
2.预付购房款证明;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2.已竣工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抵押的,还需提供该抵押住房经评估后由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出具贷款申请审批表;不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借款申请人在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后,持分支机构出具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到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章贷款发放和偿还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机构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发放。
第三十条受托银行收到分支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应按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比例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且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指定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分支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账户或指定账户。
(四)建造、翻建住房:
1.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划入担保机构的账户;
2.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划入建造、翻建住房承担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还款方式,即从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时,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调整一次月还款额度。申请调整月还款额度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账户应无逾期。调整月还款额度后,借款人应按新的月还款额度按期正常还款。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第三十五条对于借款人连续逾期两个月(含)以上的贷款,应逐户建立催收台账,进行重点催还。分支机构应限制该笔逾期贷款的借款人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对于借款人连续逾期六个月(含)以上的贷款:
(一)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将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向受托银行代为清偿;
(二)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市及所辖各市、区政府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中有关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规定,可根据相关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由公积金中心报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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